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searchdiv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13, 09, No.321 164-167
我国《继承法》应完善必留份制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10.13660/j.cnki.42-1112/c.012387
摘要:

世界各国立法在承认遗嘱自由的同时,也强调对其加以限制。我国采取的必留份制度与国外的特留份制度是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值此《继承法》修改之际,针对必留份制度存在的部分缺陷,有学者提出引入特留份制度。我国现行的必留份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但对其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引入各种制度要慎重分析制度的融合性和延续性,关键在于该制度较之特留份制度更符合我国国情。特留份制度有其优越性,借鉴其优点对必留份制度进行适当修正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2010.

[3]陈益民.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统一[J].政法论坛,1986,(5).

[4]夏吟兰.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J].现代法学,2012(,5).

[5]孙毅.继承法修正中的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J].北方法学,2012,(5).

[6]郭明瑞.民法典·继承篇立法中的若干问题[J].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

[7]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①参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黄姓男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部分遗产遗赠给与之有婚外同居关系的张学英。黄某去世后,黄某的妻子蒋伦芳控制了遗产,张学英诉请法院判决蒋伦芳返还财产。法院以黄某的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遗嘱无效。

②参见浙江省杭州市拱壁区人民法院(2000)杭拱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叶某将其百万财产遗赠给照顾自己10年的保姆吴菊英,叶某的女儿不服而取走财产,吴菊英则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诉请返还财产。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将遗产判归吴菊英所有。

①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②1964年《苏联民法典》第53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以及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和依靠死者生活的人,无论遗嘱内容如何,都继承不少于依法定继承时每人应得份额(必继份)的三分之二。2002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仍然沿袭了该规定。

基本信息:

DOI:10.13660/j.cnki.42-1112/c.012387

中图分类号:D923.5

引用信息:

[1]李晓娟.我国《继承法》应完善必留份制度[J].湖北社会科学,2013,No.321(09):164-167.DOI:10.13660/j.cnki.42-1112/c.012387.

基金信息:

检 索 高级检索

引用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MLA格式引文
APA格式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