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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作为一项创新型执法举措,因其本身内涵的不明确,加之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实践适用中出现合法性欠缺、"以教代罚"、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因而备受争议。2021年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首违不罚",由此确证其适用的合法性。就其法理基础而言,"首违不罚"内含"后果主义与规则主义""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行政教育与行政处罚"三重逻辑的有机统一;从其价值层面来看,"首违不罚"包含"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法益衡平""人本执法"三维价值取向。据此,"首违不罚"具有正当性。但为完善"首违不罚"的适用,以规范执法行为,还有必要明确其适用的边界。
Abstract:[1]朱晓燕,王怀章.“首次不罚”制度的法理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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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所列举的行政处罚法规范除特殊声明外均来源于2021年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
(2)在此之前可能违法行为人还实施了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违法行为但行政主体并未发现。
(3)检索时间截止到2020年11月6日。检索出的文件类型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地方工作文件。文中所列关键词为查找过程中通过分析文件具体内容之基础上得出,可能存在遗漏。
(1)此处的“首次违法”并非仅指“首违”之“违”的意涵,同时更是指“首违”的意涵。“首违”包含“首”与“违”两个部分,但并不代表“违”之意涵与“首”不相关,本文将两者分开论述是为了逻辑上的层次分明,但内容上依然相互交融。
(2)一般而言,“首违不罚”或其他表述用语中都包含“首”字,即意味着其适用情形应当限定为首次,但实际上部分文件并未将“首违不罚”的适用情形限定为“首次”。
(3)参见(2019)粤0902行初1号判决书。
(1)该案为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三批典型案(事)例之七。
(1)参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7条规定。
(1)参见(2019)粤0902行初1号裁判文书。
(2)基本案情为:曹国申、伍耀坚向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曹伟程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建设,涉嫌构成违法占地行为。随后,市国土资源局展开调查,并查明曹伟程存在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但在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之前其已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将土地退还给了村集体,且按该村的租地价格给予该村村民经济补偿。由此,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曹伟程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遂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对此,一审、二审法院都给予了认可,并驳回曹国申、伍耀坚的诉讼请求。
(1)参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基本信息:
DOI:10.13660/j.cnki.42-1112/c.015593
中图分类号:D922.11
引用信息:
[1]江国华,丁安然.“首违不罚”的法理与适用——兼议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之价值取向[J].湖北社会科学,2021,No.411(03):143-153.DOI:10.13660/j.cnki.42-1112/c.015593.
基金信息: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6JZD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