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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原则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应当坚持遗产"扶养"的立法精神与理念,只有在遗嘱权行使没有保障遗属生活扶养的情形下,才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在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上,我国应当坚持现行《继承法》中秉持了"扶养"理念的必留份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应当适当扩大必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对生存配偶的权利予以特别保障;明确规定必留份份额时所应当考量的具体相关因素;增加遗产处理过程中临时保护措施以及反规避必留份制度的保障措施。
Abstract:[1]杨立新.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蒋月.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J].现代法学,2011,(5).
[4]陈苇,宋豫.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5]陈苇.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许莉.我国《继承法》应增设特留份制度[J].法学,2012,(8).
[7]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①参见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
①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篇.继承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182页;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255页。
①参见张玉敏主编:《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建议稿说明”第7-8页;魏小军:《遗嘱有效要件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214页。
②参见《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493-1495条。《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娄爱华译,胡雪梅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163页。
③法国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废止了遗嘱人尊亲属的特留份权利。参见《法国民法典》第916条,《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页。
④参见王歌雅:《俄罗斯联邦继承法的私权守望与价值追求》,《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年第5期,第20页;[俄]E.A.苏哈诺夫主编:《俄罗斯民法》(第2册),王志华、李国强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89-590页。
①参见《法国民法典》第913、914-1条与《德国民法典》第2303条。《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261页;《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21页。
基本信息:
DOI:10.13660/j.cnki.42-1112/c.012129
中图分类号:D923.5
引用信息:
[1]段伟伟.论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J].湖北社会科学,2013,No.316(04):152-156.DOI:10.13660/j.cnki.42-1112/c.0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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